第四節、校務行政相關辦法
第七項、教 師 、 學員及行政人員 權益申訴 要點
106年 3 月 22 日 行政會議 修訂通過
一、 學員或教師若認為其權益遭受學校損害,可依循校內申訴管道救濟,或由1999 市民熱線轉教育局協助分案處理 與 回應。
二、 學員或教師申訴之 校內管道包含親至辦公室洽 行政人員、以實體或數位書信通知行政團隊 包含主管與校長,或透過班級週記表達意見 再由受理人員呈報主管以分案予行政人員進行紀錄、聯繫 、研議、處理 與 回應 。
三、 以班級週記表達意見或申訴者, 行政 人員 於隔週公開回應於班級週記。
四、 教師申訴教學權益情節重大者 ,行政人員 得送請 教學研究會會議或 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會議審議。
五、 行政人員可逕行以實體或數位書信方式向主管或校 長提出申訴,並由受理之主管或校長進行查證,提請主管會議研議、 處理與 回應 。
六、 但凡匿名申訴因無法聯繫查證則不予受理,受理案件 旦經 處理完成後即回存本校檔案冊列管。